大兒子棄養老父...還能跟小弟搶遺產?律師:1條件不符合、兩兄弟能均分
父親早年喪偶獨自將長子、次子撫養長大。但長子成年離家後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父親晚年全由次子悉心照顧。父親過世後,長子是否仍能與次子平均繼承遺產?對此,兩岸法律有不同規定。
臺灣規定:法定應繼分原則不因扶養情形改變
依臺灣《民法》規定,父親過世時配偶已不存在,由長子、次子共同繼承遺產,原則上各應繼承二分之一。
法律並未設有因是否履行扶養義務而調整繼承比例的規定,因此,即使長子未盡扶養義務,只要未符合喪失繼承權要件,且父親生前未依法表示排除其繼承資格,仍可與次子各繼承二分之一遺產。
大陸規定:扶養義務影響遺產分配
大陸《民法典》第1130條第3、4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有扶養能力卻未盡扶養義務者,則應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次子因長期照顧父親,可依法主張多分遺產;長子則可能因未盡扶養義務而少分,甚至不得分配遺產。
兩岸律師楊軒廷呼籲:及早規劃 降低繼承爭議
兩岸對於遺產分配制度設計不同,尤其大陸將扶養義務納入繼承份額的考量,可能直接影響最終分配結果。
若涉及兩岸繼承或跨境財產配置,建議及早規劃遺囑及繼承安排,並諮詢專業律師,以降低日後爭議,保障自身及家人的權益。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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