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不配合?「食安法」草案要求檢驗疑慮產品 沈伯洋憂罰不到地方政府

台北市長選人沈伯洋今天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致癌油食安專報質詢,關注「食安法」行政院版修法草案中地方政府稽查責任。他指出,舊法要求地方政府如接獲通報時,「得」進行檢驗,修正方向雖改成「應」,在法律上是重要宣示,但實際執行層面若地方政府不願執行,該怎麼辦?衛福部長石崇良說,行政機關是由立法機關監督,少有中央對地方開罰方式。
沈伯洋指出,「食安法」修正草案中,要求檢驗單位分擔責任,回報檢驗結果,或許可幫助政府即時取得第一手資料,但設計上需討論是否須設門檻?是超標就要回報,還是不論結果如何都要回報?目前院版草案設計來看,是要求檢驗單位不論結果是否超標都要通報。
石崇良回應,將以授權辦法方式逐步推動,選擇高風險、影響性大的業別開始,初期將以授權辦法方式分階段逐步推動,先鎖定高風險、影響性大的業別,如檢驗異常再通報,待系統api介接後,檢驗結果出爐後,可直接上傳中央系統,檢驗業者不必另外通報。
沈伯洋提醒衛福部,分門別類區分風險高低時,其判斷標準會不會莫衷一是?他指出,這容易淪為政治口水,食品安全是科學,需有一定標準。石崇良說,已依照過去食安稽查結果及國際食安事件,鎖定共26類別設為第一階段需通報對象,後續再逐步擴大。
沈伯洋話鋒一轉,關注地方政府責任。他說,若業者回報食品異常後,向上通報地方政府,「從預防角度來看,就是有沒有去做檢驗?」舊法規定地方政府「得」檢驗,修正草案中改為「應」,在法律上具意義也是重大宣示,但執行層面上,若地方政府拒不配合,該怎麼辦?石崇良說,行政機關是由立法機關監督,鮮少針對地方政府不配合情況訂出罰則。
沈伯洋說,較可行方式是透過監察院體制,但監察機關現在不太能運作,「這是一個問題」,若要究責政治責任,又要花費數年時間,「食安法」設計上可以把「得改成應」,但應該要明白執行上有其困境,另,草案中授權地方不做時,中央可成立任務小組處理相關問題,這必須確保人力、資源不會有問題,並在修法過程中與民眾充分溝通。石崇良回應,謝謝委員深入又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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