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罹癌、父母簽切結書「舅舅接手養4外甥」仍不能報扶養

不少民眾認為,只要實際照顧孩子、負擔生活費,報稅時就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不過,就有一名舅舅長期照顧4名外甥、外甥女,不僅與孩子設籍同址,還負擔生活費、學費,原來是因為孩子的爸罹患癌症,甚至簽署切結書同意由舅舅扶養,但最後仍遭國稅局剔除38.8萬元扶養免稅額,補稅23萬餘元,提起訴願後仍敗訴。
這名舅舅申報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4名未成年外甥、外甥女為受扶養親屬,主張孩子平時與自己共同設籍、共同生活,日常生活費及就學學費也都由自己負擔。
進一步了解4名外甥、外甥女的家庭狀況,其中3人的父親罹患癌症,需長期治療並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家中還得負擔龐大醫療支出;另1名外甥的父母則因收入驟減,加上房貸壓力沉重,經濟同樣吃緊。舅舅因此主張,孩子的父母已無力負擔主要扶養責任,4名外甥、外甥女的日常生活費及學費實際都由他負擔。
為了證明自己確實是主要扶養人,舅舅提出共同戶籍資料、重大傷病證明、醫療費收據、學費繳費證明、扶養切結書,以及孩子父母的所得資料等,希望國稅局依照實際扶養情形,認列4名外甥、外甥女的扶養免稅額。
不過,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雖然允許納稅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扶養免稅額,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始終是父母,除非父母已經客觀上無法履行扶養義務,否則不能因其他親屬實際幫忙照顧,就把扶養義務轉由他人承擔。
財政部查核後發現,雖然其中3名孩子的父親確實罹患癌症,2024年度醫療支出約39萬元,但同年度領取的保險理賠約49萬元,已高於醫療支出。此外,4名孩子的父母名下仍有所得及財產,尚未達到法律所稱「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程度,因此仍具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也仍是依法應負扶養責任的人。
至於舅舅提出由孩子父母簽署的扶養切結書,財政部也認為,扶養義務屬於法律明定的責任,不會因家人私下約定或簽署切結書就能移轉。即使舅舅確實長期支付生活費、教育費,也只能認定是基於親情提供協助,並非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因此不能據此列報扶養免稅額。
財政部提醒,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扶養免稅額,除了必須符合共同生活等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具有法定扶養義務。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仍有扶養能力,即使其他親屬長期照顧孩子、支付生活費或教育費,也不能取代父母成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因此本案否准認列38.8萬元扶養免稅額、補徵23萬餘元稅款,訴願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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