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不滿感情被介入!男自製爆裂物裝情敵車上 判15年2月、賠10萬

高雄胡姓男子不滿鄭姓男子介入感情,竟自製爆裂物,並趁凌晨找到鄭男機車安裝,幸被其發現報警。一審遭依槍砲罪重判15年2月,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另須賠鄭男10萬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胡男僅坦承有恐嚇意思,但否認製作的爆裂物有殺傷力,法官經傳喚防爆專家作證,依據其結構跟火藥量認定具殺傷力,全案審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2個月。胡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被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鄭男另提民事求償新台幣500萬元,但胡男仍否認犯行,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認定胡男行為造成生活恐懼,致精神上相當痛苦等,判應賠10萬元,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胡男因不滿鄭男介入與黃姓女友感情,民國112年10月底以電池、火藥、汽油、玻璃瓶、鐵片、磁鐵等自製爆裂物,並在凌晨3時許找到鄭男的機車,將爆裂物固定安裝在機車後輪避震器旁。
但胡男安裝爆裂物時,被社區鄰居發現形跡可疑,並於同天中午轉告鄭男機車被動手腳,警方接獲報案後拆卸爆裂物送驗,並發現上面有胡男DNA,隨即前往其住處搜索。
高雄地檢署偵查時,胡男坦承是想恐嚇情敵,才將爆裂物以磁鐵吸在機車避震器旁邊,檢察官根據警方鑑識認定此爆裂物若接收遙控器訊號,將會導通迴路加熱電熱絲,進而引燃玻璃瓶內火藥跟汽油產生殺傷力。
不過,因現場發現爆裂物時開關為關閉狀態,檢察官據此認定胡男應無殺人犯意,並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罪起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