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控詐團成員遭羈押120日 被判無罪後獲補償36萬元
田姓男子等4人2年多前被控將應徵人頭戶的楊姓男子載往台南鐵工廠軟禁5天,斷絕外界聯繫外,還載楊至銀行設定約定帳戶,方便詐團使用,田等人被訴組織犯罪等,法官認無從證明楊受看管或提供帳戶違反其意願,田等人均無罪。田期間遭羈押120日,法官准予補償36萬元。
田主張,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2022年11月18日經台南地院裁定羈押,並自隔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直至同年3月17日期滿釋放,共計羈押120日。
田表示,一審經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再經二審駁回上訴,檢察官未再上訴而無罪確定。因此,依法請求按5千元折算1日支付刑事補償金。
田等人被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據查,楊於入住鐵工廠房間至為警查獲前,均自願居住在本案房間及出售帳戶供他人使用,一、二審均判無罪。
台南高分院指出,田及其他同案被告所為雖為詐欺集團共犯,但無從證明被害人受田及其他同案被告所為雖為詐欺集團共犯看管或提供帳戶是違反其意願,也不能證明客觀上有「為取得金融帳戶、以實施脅迫、恐嚇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存在。
合議庭考量,檢方等行為依卷證資料所示應屬適法無違,但田因前案遭法院羈押及延押處分,確因國家刑罰權實現及為求發現真實需要,致遭受剝奪人身自由特別犧牲,且對田名譽、信用等人格權損害重大,實屬干預人身程度最大強制處分。
合議庭9月底傳喚田的父親到庭代為陳述意見,再衡酌田於羈押期間所受財產上及營業利益上損害、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及其程度等個案情節一切情狀,認以補償每日3千元金額折算1日支付為適當,經核算應准予補償金額共計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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