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地原住民要打山豬…路邊試射獵槍 連二審都判「無罪」
台中林姓男子是排灣族原住民,其在郊區試射獵槍被依槍砲罪嫌起訴,林辯稱要去附近狩獵山豬供豐年祭之用,沒有要犯罪;法院查,林使用的獵槍雖有殺傷力,但做工粗糙確實為自製,又基於狩獵傳統用途,符合槍砲罪第20條第1項除罪規定,一、二審都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2024年3月9日持非制式獵槍在霧峰區象鼻橋附近試射,經警方獲報移送,林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嫌。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林男所持的獵槍送鑑定有殺傷力,林為平地原住民,其未經許可持有獵槍是否能除罪化,要看他有無符合「自製獵槍」及「供生活工具之用」。
一審發現,該獵槍構造簡單、做工粗糙,林也說木製槍托是族中長輩傳承給他,金屬槍管、紅外線則是他上網買的,經他自製後達到可擊發程度,認定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第1項之「自製獵槍」。
且林在偵查、審理時都供稱,槍是打獵用的,且無其他證據顯示他持槍用於打獵之外目的,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林自製獵槍時,是基於原民狩獵傳統,而符合「供生活工具之用」。
一審認為,林自製獵槍,且為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除罪之規定而不罰,就算他獵槍未申請許可,也是違反行政規定範疇,仍屬刑法上不罰,判林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林辯稱槍是他製作,身為原住民這是他的傳統,槍沒有登記、申請,但他不是要犯罪,只是要回去參加狩獵祭,他住的地方沒有山區,聽老一輩的人說去象鼻橋那邊抓過山豬,他想來打山豬,才會去那邊試射,要狩獵回豐年祭可用。
二審查,林是排灣族平地原住民,該獵槍為其自製,且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維持一審除罪見解,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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