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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採購標案涉貪污 12罪判49年8月

前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因太陽光電招租案收賄百餘萬元,更一審判刑10年;檢調另查出陳漢志於多項工程、活動採購標案收受回扣逾百萬元,再被判刑12罪共計49年8月。

無黨籍陳漢志於民國107年底當選第18屆通霄鎮長,110年9月因處理太陽光電設備招租案涉向廠商收賄新台幣107萬元,經苗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更一審判刑10年,案件仍在上訴。

檢調另查出,陳漢志任鎮長期間,透過時任機要秘書陳志豪及聘任鎮務顧問黃晏樂擔任白手套,就鎮公所多件工程採購標案,在投標前或得標後,向廠商索討得標金額10%至15%不等回扣,犯罪所得共計逾百萬元,苗栗地檢署113年底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漢志等人。

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今年9月25日宣判。判決書指出,陳漢志上任後,向工程顧問公司林姓負責人、趙姓、吳姓土木包工業者等人表明,如有意願參與公所工程競標,須按標案得標金額或標案獲利情形收取回扣,雙方合意並於案件得標後交付賄賂。

根據判決書記載犯罪事實,收受賄賂案件包含通霄鎮路面申挖復舊、鄉道養護、台61線白沙屯交流道綠美化、道路反射鏡設施維護、治山防災、社區安全基礎設施、水土保持、通霄鎮納骨堂內裝、改善公廁推動計畫等多項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

此外,通霄鎮公所108年辦理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陳漢志透過陳志豪向陳姓友人邀標,並合意按採購案對價期約賄賂,然開標結果,由另一家行銷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陳漢志除透過陳志豪向得標郭姓業者索賄12萬元,再以配合白沙屯進香活動,推出「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活動」讓陳姓友人得標並期約賄賂。

法院審酌陳漢志身處高位,竟貪圖不法利益,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嚴重損傷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信賴,合計收受賄賂共計133萬733元,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到4年半不等刑期,合計49年8月。全案可上訴。

回扣 白沙屯 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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