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吵架拿獵槍口對準兒…檢未論槍砲罪 二審擴張審理判他2年
南投沈姓原住民和兒子吵架持獵槍槍口對準小孩,偵查檢察官卻認沈持槍是供傳統文化之用不構成刑責,僅依恐嚇罪起訴;南投地院一審依恐嚇罪判沈拘役55日,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沈持槍恐嚇兒子行為逾越傳統目的,擴張審理範圍後撤銷改依槍砲罪判他2年,緩刑5年,仍可上訴。
南投地檢起訴指出,沈男2024年10月14日晚上8點在家和兒子口角,竟持1把自製獵槍指向對方,後來兒子嚇到逃離報警才曝光;沈辯稱,他是原住民,長槍是在山上撿到僅用來打獵,未供其他非法用途。
偵查檢察官當時認為,沈有山地原住民身分,且該槍粗糙,認為沈辯詞與常情無違,以他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要件,未經許可持有槍支,但供生活工具之用,僅屬行政罰,刑事不罰,僅依恐嚇罪嫌起訴他。
南投地院一審時,蒞庭的公訴檢察官則稱,就沈男持有長槍涉及刑事責任部分,請法院一併審酌;一審認為,沈既稱長槍是用來打獵用的,則持槍之初應無犯恐嚇意圖,難認他持長槍部分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無從審理,僅依恐嚇罪判沈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長槍沒收。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沈和兒子吵架時,兒子氣到拿出菜刀,沈就逾越原先僅供傳統狩獵文化活動使用而持有目的,取出獵槍以槍口恐嚇兒子,沈因變更原先持槍目的,改為供狩獵以外的恐嚇犯罪之用,自不得援引槍砲條例20條第1項規定,豁免其後來持槍犯罪的行為。
二審說,檢察官僅就恐嚇起訴,持槍部分不另為不起訴,經二審認定沈同時犯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恐嚇罪,且未經檢方不起訴,依審判不可分法理,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
二審考量,沈持槍時間短,犯後坦承、和兒子調解成立,家中經濟狀況不佳、需扶養3個小孩,撤銷改依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判他2年,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5年,應提供240小時勞務、參加法治教育5場,並禁止對兒子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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