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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巡佐竊占國有地養雞被判刑 記過1次打行政訴訟吞敗
屏東縣張姓巡佐將自有農地出租給太陽能電廠後,另在一旁的公有地架設鐵網養雞,被屏東地院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屏東縣警局另對張男記過懲處,他不服打行政訴訟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張男被判有罪定讞,警局處分依法有據,判決駁回。
張男2018年將自有農地出租給太陽能電廠發電,2021年8月間,他見電廠旁的公有地閒置,便涉嫌雇工在公有地旁施作擋土牆,擋土牆設置完成後再搭設鐵絲網及鐵門,在裡面養雞、務農。
事後經人發現檢舉,屏東縣政府民政處2022年4月判員勘查,調查發現張男竊占1220平方公尺公有地,隨即報警提告,張男也被屏東地院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後提起上訴又撤回,全案定讞。
張男因竊占國有地經人檢舉查獲後被判刑,屏東縣警察局記過1次懲處,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爭權益,主張實際雞舍僅越界5.84平方公尺、鐵皮屋越界0.78平方公尺,且現場一片荒蕪,並無所謂「養雞、種植」使用情事,原處分明顯有誤。
不過,高高行認為,張男竊占國有地經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定讞,張男身為警察人員,應恪守法規、謹慎勤勉,不得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張男行為已嚴重損及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之信賴,警局處分並無不當,判決他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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