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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輪胎前副總收回扣害公司多付623萬 和解仍判4年定讞
南港輪胎前副總經理胡文埕利用職務機會向廠商收受回扣,導致公司受有623萬8000元採購成本損失,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起訴,一審判胡4年10月,二審考量他已與公司和解改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南港輪胎2014年間爆發內鬼案,前資材部經理陳啟清利用掌管採購權職務的機會,20年間收受5億餘元回扣,被判刑5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定讞;公司進一步清查,發現2014年初申請退休的胡文埕也涉嫌收回扣。
檢方2016年間搜索約談胡,而有多家廠商作證曾給胡回扣,其中有廠商將回扣成本轉嫁至報價單上,造成南港輪胎受有損害,檢方依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嫌起訴。
一審認為,胡文埕1976年起任職於南港輪胎公司,先後歷任公司不同單位股長、課長、副廠長、協理兼廠長,之後經董事會決議升為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模具部品、機械設備等採購業務,深受公司經營階層信賴。
一審指出,胡卻未依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也未替公司爭取最大採購利益,反圖謀一己私利收受回扣,犯案期間持續逾2年,使南港輪胎額外支付623萬8000元採購成本,且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判決4年10月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認為胡犯罪情節不輕,且犯罪期間持續逾2年,使南港輪胎額外支付623萬8000元採購成本,對南港輪胎造成損害也不輕,考量他已給付南港輪胎300萬元,雙方達成民事和解,撤銷改判刑4年。胡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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