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談判回歸法治與國會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總統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課徵「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逾越授權而無效。這不只是美國內部的憲政事件,也為所有民主國家提供重要提醒:重大經貿措施,終究必須回到清楚法源、正當程序與可受監督的制度軌道。
行政院表示,美方改採《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一二二條徵收百分之十臨時關稅,初步評估衝擊有限,但仍不足以安定市場。
IEEPA路徑被否決後,美方可能改走一二二、二三二、三○一等不同法源,代表工具變了,風險型態也隨之改變。尤其二三二(國安)與三○一(不公平貿易)往往牽動供應鏈布局與產業合規成本。對台灣而言,影響不僅在稅率高低,更在規則不確定性與長期投資判斷。因此,當前至少有三項制度性問題必須釐清。
首先,已簽署的對等貿易協定與投資備忘錄,其法律基礎與適用範圍必須說明清楚。若涉及關稅安排、投資採購承諾、非關稅障礙調整與監督機制,就應公開文本、附件與影響評估,接受國會與社會檢驗。談判可以務實,但不能黑箱;承諾可以交換,但必須可被監督、可被追責。
其次,國會監督不是阻礙談判,而是風險控管的制度保障。當關稅措施曾被認定存在法律爭議,社會自然會關心談判時點與策略是否過於急迫,是否錯失更有利談判空間。這類討論應轉化為制度要求:政府應提出最壞情境備案,並建立承諾履行停損點與再協商機制。
第三,國家信用不僅來自談判技巧,更來自制度透明與程序正當。行政部門若能在對外協商前取得明確授權、過程維持資訊公開、結果交付國會審議,反而能強化談判正當性與持久性。
美國最高法院對行政權畫出界線,展現司法在權力分立中的制度角色。這樣的法治精神提醒各民主社會:司法不是治理阻力,而是確保治理合法與可持續的基礎。當重大經貿政策牽動產業與民生,更需要制度制衡。立法院回歸理性監督,正是確保政策符合長期國家利益的重要機制。
在國內政治層面,總統已釋出對話善意,邀請五院院長會面。社會期待此類制度性互動不只是形式,能成為政策協調與責任分工的實質平台。立法院即將開議,行政與立法更應在互信基礎上,審慎處理台美貿易協定與國防政策。若關稅措施本身曾存在法律瑕疵,台美談判成果的法律定位與效力,更有必要說明清楚。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提醒我們:法治不是口號,而是把權力關進程序。美國大法官依法裁判、不為政治服務的獨立精神,亦值得我國大法官學習效法。台灣面對變動中的國際經貿環境,更應以制度化決策提升國家韌性—公開資訊、接受監督、審慎授權、預設退場。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爭取國家與產業最大利益。
(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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