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为X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恳请检察官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希望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进行真诚、友好的沟通。
最高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了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上海高院《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要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区别对待;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可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基于上述《意见》和《指导意见》的规定,X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恳请检察官对其不起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X仅是一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数据专员,一名员工,一名基层的内勤,而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
(1)、同案犯X、X1、X2和XX的笔录,能够证明,X只是一名普通的基层数据专员,类似行政内勤人员,而且数据专员不只X一人,公司相关数据统计的负责人是XX。笔录摘录如下:
1、同案犯X19年5月29日的供述(第二卷第53页)提到,问:数据专员有哪些人?答:有X、X、X、XX。
2、同案犯X2019年5月29日的供述(第二卷第88页)提到,16年8月起我知道投资人的还本、付息所支付的数据凭证,由各分公司的数据助理汇总到总公司的数据专管员XX,XX制表后交给XX审核。
问:XX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数据是如何统计的?答:XX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数据的汇总是XX、X2、XX负责汇总。
3、X219年4月25日的供述(第四卷91页)问:XX公司的数据专员有哪些?答:有X、XX、XX、XX,由XX负责管理。
4、XX18年9月26日的供述(第四卷168页)问:XX各分公司吸收资金的数据发送给谁?答:我任职XX柜台主管时,各分公司内勤会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我和XX公司对接数据专员。
问:各分公司资金数据发送给你后你的用途? 答:XX公司的数据专员先期对吸收的资金数据进行统计之后,我会对数据进行再次审核签字。
问:2015年12月以后、各分公司吸收投资人合同资金数据是否仍然由你来负责?答:各分公司内勤仍然将投资人的合同数据发送至我的QQ邮箱上,但数据的核对统计由X统计交至财务。
(2)、关于X的工作内容,能够证明其仅是一名基层数据专员,类似行政内勤人员。
X在19年5月30日的笔录里提到(第二卷第43页),问:你接收合同及Excel数据之后怎么整理的?答:我接收合同之后,根据合同编号进行整理,同时将合同的内容与营业部提供的Excel数据进行核对,看是否有误。
从笔录中,可以看出X只是核对数据是否有误,并未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只是负责最低端、最初级的收集工作。
(3)、关于16年7月份的劳动合同上记载担任“后台运营主管”:
1、从两份劳动合同也可以看出,X的工资还是3000元,没有改变;工作内容也没有改变;也没有下属更没有人向其汇报工作;所有的同事也都没有知晓和认为X是主管的身份。
2、X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所谓的后台运营没有任何关系,她不负责什么有关运营方面的工作,只是核对数据正确与否,公司也没有这个工作岗位;
3、是公司人事口头通知X变更劳动合同的,无书面通知和任职情况通知,人事当时给的理由是公司变更公司名字,变更法人代表;
4、后台运营管理部主管的职位,是X单方向XX(X与XX是同学)口头协商的结果,主要是考虑长期职业发展为以后跳槽做准备。公司也并无意对X进行升职加薪意愿。合同上的职务“后台运营管理部主管”是X当着人事的面自己写上去的,本质上不是公司的意志。
所以,X本质上不是担任所谓的“运营主管”,公司也没有这个工作岗位,X只是一名普通的基层数据人员,类似行政内勤,领取固定工资;更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管理人员。
(二)、基于上述的分析,X只是一名普通的基层员工,根据《意见》及《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三)、X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而且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全部的案件事实,构成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X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从宽的理解,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五)X表示愿意退还自己全部违法所得,以此表达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依据《意见》第六条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X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1、X是XX人,大学本科学历,一直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老公之前也是汽车行业的工程师,但是因为汽车行业不景气,已经失业在家半年了,家里有两个孩子,而且只有她有工作,还要还房贷,生活的重担已经快要将其压垮,但是她仍然非常坚强的撑着,因为她别无选择;如果再被判处刑罚,将会给本就在负重前行、本就脆弱的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
(七)、关于案件的处理,我们看到起诉意见书XX(副总裁),XX(副总裁),XX(XX公司经理),X(财务总监),X1(财务经理),这些身份都是公司的高管,但只有X是公司的普通员工,而且,辩护人也检索了XX法院已公布的关于涉案非吸公司的判决书,实际上对于很多基层的员工也并未追究责任,也体现了贵院坚持区别对待的精神,而且,即使追究责任的,法院也是量刑非常轻。所以,可以将X进行不起诉,与其他嫌疑人分案处理。
(八)、关于X主观故意的问题也值得商榷。
根据《意见》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从职业经历方面,X并非财务或金融行业出身,之前未从事任何与金融行业有关的工作;
2、从任职情况方面,X的工作内容就只是核对数据信息的正确与否,与开展业务相关的工作从未参与;
3、从专业背景方面,X没有任何与金融行业有关的专业背景;
4、从培训经历方面,X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间,并未参加任何与业务有关的培训、会议、交流等等,其对业务完全不知情;
5、X也从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所以,也有理由表明X并不知晓涉案公司非法集资的性质,而是当作正常经营业务参与工作,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综上,恳请检察官能够坚持《意见》及《指导意见》规定的精神,体现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及区别对待的精神,对X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尾部:虽然公诉人和辩护人所处的位置不同,但是我们本质上对法律都有共同的信仰。
刑事制裁的目的不能是为了打击而打击,对于个案的处理,我们需要综合评价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坚持刑法的谦抑性,有时,我们将枪口举高一厘米往往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疫情的出现,给检察院的案件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我们理解,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现状,确实给检察官带来了严重的职业疲倦感,(所以我们团队在办案中,也一直有帮助检察官“阅卷”的办案思路)由于每天都要与案子以及当事人打交道,尤其是关涉形形色色犯罪的刑事案件,已经习惯于面对社会黑暗面,因而见怪不怪。
但是,当我们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在套用法条的时候,是否可以适当倾注一些感情,去考量那些背后可能存在的影响,因为我们看不见他们家人的眼泪,以及他们将要面对的坎坷与心酸。
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要有一颗永远柔软的内心。我们办的不是案子的流程,更不仅仅是案件,我们处理的就是一个一个人的人生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