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不立案不服的三种对策:(1)复议复核 (2)立案监督 (3)自诉 这三种方法没有先后顺序。
4.重点关注:不需要拘留、逮捕的,比如监视居住的,只能去在家或者去公安局。但是不能去指定地点。
5.可口头传唤,不可口头拘传。
6.管辖
总结就是:
检察院错管 “监委案件”(本应监委管,检察院却立案了)----->及时和监委商量(“商监委办理”),不能自己硬管,得移交或协商由监委处理。
检察院错管 “公安案件”(本应公安管,检察院却立案了)-----> 处理分两种情况:
若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院直接起诉(相当于 “接过来自己办”);
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让公安重新查)
公安与监委 “互错管”(公安移了监委的案,或监委移了公安的案)(公安移送给检察院的案件本属监委管(比如把贪污案当盗窃案移了),或监委移送给检察院的案件本属公安管(比如把盗窃案当贪污案移了))----->处理分两步:
先看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院要征求移送机关(公安或监委)的意见:
对方 “没意见”→ 检察院直接起诉;
对方 “有意见”→ 检察院退回案件,并让移送机关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比如公安移了监委的案,检察院退回公安,让公安移交给监委)。
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院直接退回案件,让移送机关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7.刑事诉讼中 “程序倒流” 的规则 —— 案件从起诉阶段倒退回侦查阶段的两种场景及处理方式
一、场景 1:公安 / 监委移送的案件(“抓错人了,退回去重新查”)----->不起诉,退回去
适用情况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 “犯罪事实存在,但不是这个嫌疑人干的”(比如张三被抓,但杀人的其实是李四)。
处理流程(两步走)
先作 “法定不起诉”:
因为嫌疑人根本没犯罪,所以检察院必须对他法定不起诉(不是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 “明确无罪” 的不起诉)。
再退回公安 / 监委,建议重新侦查:
把案卷材料退回去,让公安 / 监委重新调查真凶(比如抓李四)。
关键考点
不能直接退回,必须先作不起诉决定;
只能建议 “重新侦查 / 调查”,不能建议 “撤销案件”(因为案件是真实的,只是抓错人了,得继续查)。
二、场景 2: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自己查的案,发现错了,退回去撤案”)----->退回去,建议撤
适用情况
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比如贪污贿赂案),移送到负责起诉的部门后,发现 “有法定不起诉情形”(比如嫌疑人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处理流程
负责起诉的部门不能直接不起诉,必须:
把案件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建议撤销案件(因为案件本身不成立,没必要再查了)。
关键考点
自侦案件的程序倒流,是 “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不是退给公安 / 监委;
建议的是 “撤销案件”,不是 “重新侦查”(因为已经确定没犯罪了,不用再查)。
举例子秒懂
场景 1(公安移送):
公安抓了张三,指控他杀人,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凶器上的指纹是李四的,张三根本没参与→ 先对张三作 “法定不起诉”,再把案卷退给公安,让他们去抓李四。
场景 2(检察院自侦):
检察院侦查部门查王五贪污,移送给起诉部门。起诉部门发现:王五的 “贪污款” 其实是合法奖金→ 起诉部门不能直接不起诉,必须把案子退给本院侦查部门,建议 “撤销案件”(因为王五没犯罪)。
一句话总结
公安 / 监委送的案:先不起诉,再退回去重新查真凶;
检察院自侦的案:退给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案(因为案本身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