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1
构造方法返回值类型可以用void进行声明。
(2分)
F
R1-2
构造方法不能被重载。
(2分)
F
R1-3
有的类定义时可以不定义构造函数,所以构造函数不是必需的。
(2分)
F
R1-4
世界万物皆对象,从具有共同特征的对象中抽取出来静态属性和动态行为的共同特征,用类来进行描述。因此,对象是具体的,类是抽象的。
(2分)
T
R1-5
局部变量可以与成员变量重名。
(2分)
T
R1-6
构造函数名应与类名相同,返回类型为void。
(2分)
F
R1-7
在实例方法或构造器中,this用来引用当前对象,通过使用this可引用当前对象的任何成员。
(2分)
T
R1-8
Java中的类是一种数据类型,可以用来声明该类类型的变量。
(2分)
T
R1-9
构造方法没有返回类型,甚至连void也没有。
(2分)
T
R1-10
对象是类的实例(instance)。
(2分)
T
R1-11
类及其属性、方法可以同时有一个以上的修饰符来修饰。
(2分)
T
R1-12
类中所有成员变量在所有成员方法中有效。
(2分)
T
R1-13
在Java中,一个类可同时定义许多同名的方法,这些方法的形式参数的个数、类型或顺序各不相同,传回的值也可以不相同。这种面向对象程序的特性称为重载。
(2分)
T
R1-14
方法体内定义的变量称局部变量,局部变量仅在所定义的代码块内(花括号对内)有效。
(2分)
T
R1-15
有如下类的定义:
public class Rectangle {
public Rectangle(int l) { //构造方法1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