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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旨在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 信托的设立:明确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设立信托需有合法目的、确定的信托财产,且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需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应依法办理登记,否则信托不产生效力。同时规定了信托无效的多种情形。
-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及因管理运用、处分等取得的财产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且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相关抵销限制。
- 信托当事人: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等作出规定。如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了解信托财产情况等;受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多项义务;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规定了信托变更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信托终止的多种事由,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规定进行归属。
- 公益信托:对公益信托的设立、运作、监督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以保障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和公益财产的合理使用。
通俗理解
咱们可以把信托理解成一种 “委托理财 + 办事” 的关系,而《信托法》就是管这种关系的 “规矩”,防止出乱子。
先说白话版的信托关系:比如你(委托人)有一笔钱或者房产,想让它增值,或者想用来帮孩子上学、给父母养老,但自己没时间管,就找了个靠谱的机构或人(受托人,比如信托公司),把财产交给他,告诉他 “你得按我说的方式管,最后收益给我孩子(受益人)”。受托人就得按你的要求好好管,不能中饱私囊,最后把好处给到受益人。《信托法》就是规定你们仨各自能干啥、不能干啥,财产怎么算,出问题了怎么办。
一.委托人
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管理方法,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等情况下,有权申请撤销处分行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还可依法解任受托人。
通俗理解
就是 “出钱 / 出东西的人”,也是 “定规矩的人”。比如你爸给你留了一笔钱,怕你乱花,就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规定每月给你发生活费,那你爸就是委托人。他有权知道钱被管得怎么样了,要是信托公司乱花钱,他能要求纠正。
二.受托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需遵守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需对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记账等。
通俗理解
就是 “帮忙管事儿的人”,得靠谱。比如上面说的信托公司,它得尽心尽力管这笔钱,不能偷偷把钱挪去自己用,也不能瞎投资亏了,不然就得担责任。简单说,就是 “拿人钱财,忠人之事”。
三.受益人
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是信托关系中的纯享利益之人,原则上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情况,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
通俗理解
就是 “最后拿钱 / 得好处的人”。还是上面的例子,你就是受益人,每月能从信托公司那拿到生活费,这是你的权利。哪怕你还没成年,也能当受益人,只要有权利拿好处就行。
总结
总结一下:信托法就是保障 “委托人放心交财产、受托人规矩管财产、受益人顺利得好处” 的一套规则,让这种委托关系能合法、安全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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