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
【摘 要】 2017 年 8 月 4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京发布第 40 次《中国互联网
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报告》显示,截至 2017 年 6 月,中
国网民规模达到 7.51 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在这庞大的网民群体背后是由此
产生的更为庞大的信息数据,对这些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无疑使“大数据”产业在互
联网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中迎来了新一轮的浪潮。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
的分析,简要论述“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监管
一、司法解释中的问题
(一)《解释》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法》中的规定不一致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下简称《解释》)开篇第一条就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
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
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
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其强调了信息必须具备识别性,不仅包括身份
静态识别,还包括活动动态识别。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有利于消解异议和司法实
践活动的顺利展开。但如果司法解释所定义的“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法律所定义的不尽
相同,反而容易事与愿违,使本就不清晰的定义更加模糊。与《解释》同时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对个人信息也进
行了定义,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
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
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二)《解释》中某些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合理
《解释》较为详尽的解释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还列举了十项属于“情
节严重”的行为,但是细看第三项和第四项,难免会让人有所疑惑。“非法获取、出售或
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
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
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但是后者的信息真的要十倍于前者
才算是相当吗?就拿住宿信息为例,通过住宿信息完全可以掌握个人所在位置,这么重要
的信息怎么就要十倍于行踪轨迹信息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