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证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记录物,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计算机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性、隐蔽性等特点。双重性体现在其精密性高,不易受主观因素影响,但同时脆弱,容易被篡改,且技术上的错误或环境因素会影响其真实性。多媒性指的是计算机证据可以综合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隐蔽性则是因为计算机证据以特定的二进制编码形式存在,不易被常规手段确定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计算机证据的采纳是证据法上的难题,因其真实性和安全性容易受到威胁。在我国,计算机证据可归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但其原件和复制件、副本的区别及其证据效力仍需明确。国际上,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提供了对计算机证据原件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证据的证明力指其对查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效力。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然而,由于计算机证据易被伪造和篡改,不留痕迹,加上其易出错的特性,其通常被视为间接证据。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证据将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计算机证据的外在形式越来越丰富,统一的收集、审查、判断标准的需求愈发迫切。电子商务中,传统合同、票据等都保存在计算机存储系统中,若发生纠纷,计算机证据将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因此,确保计算机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对于保障法律诉讼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知识总结:计算机证据的特性、采纳与证明力 计算机证据的特性包括双重性、多媒性、隐蔽性,同时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容量大、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优点。在法律诉讼中,计算机证据的采纳问题较为复杂,因为其真实性和安全性容易受到威胁。计算机证据通常被归入“视听资料”类,但在证据法中,其原件和复制件的区别以及证据效力仍需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其与案件事实的直接联系程度,由于易被篡改和不留痕迹,其证明力一般较低,通常被视为间接证据。随着技术进步,计算机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更加丰富多样,其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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