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 隱私權是二十世紀才出現的法律概念,起源於美國。在美國的法律系統中,隱私權被視為 是一種「   的權利」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也是個人控制與自己有關資訊的權利。主要的目的在保護個人的心境、精神與感覺,不受非法侵犯。 生活、居住所、身體、姓名、肖像、名譽
ROC 憲法關於隱私權的規定 我國憲法   明文   「隱私權」。但「隱私權」是例示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 憲法第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權利   變成權利   。 所謂其他自由權利,究竟包括哪些呢?如何來確定呢? ->修憲、釋憲
ROC 隱私權相關法律 憲法第 10 條、 12 條 大法官會議解釋:  293 號、 535 號、 603 號 刑法第 133 條、 315 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暨監察法 居住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 銀行來往資料 臨檢 錄存指紋 妨害郵電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
居住自由 居住處所,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是國家官吏,非依法定程序,亦不能   、   、   。 居住處所包括:    1.   居寓之 居所    2. 永久居住之   所 居住自由的範圍逐漸擴大,不再侷限於「保護個人   」,而擴充至保護個人在居住處所內的一切   。非依法定程序,不可以對住居所內的活動加以竊聽或攝影。
居住自由—美國憲法規定 美國憲法增修第四條:「人民有保護其 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產 之權,不受無理拘捕、搜索與扣押,並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當理由,經宣誓或代誓宣言, 並詳載搜索之地點、拘捕之人或收押之物 外,不得頒發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狀」
居住自由— ROC 的法制 誰有權搜索人民住宅或身體?   1.   2. 法官  3. 持搜索票的   。 在下列情形下,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1. 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2.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逃犯者   3. 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警搜索是否侵犯居住自由 -成功大學 MP3 事件   某家長因自己的兒子沈迷於電腦,尤其是從網路上下載「 MP3 」音樂檔,導致課業荒廢。該家長為「斬草除根」,遂向檢方提出告發。檢方派遣警察到成功大學宿舍區「檢查」,發現學生正在下載 MP3 ,警察立即回報檢察官,檢察官立刻親自到成大宿舍,會同成大學務處人員,對宿舍進行大規模搜索,不論房間內是否有人,逐一進入宿舍房間並檢查電腦,並扣押數部電腦。
宿舍是應該被保護的居住所嗎? 「 居住所 」 不只是日常生活所居的房屋、庭院,甚至於露營用旅行車、旅館房間、營業處所都包括在內,因此學生宿舍,自然也在居住自由的保護範圍中。 公權力在何種情況下搜索居住所,才不會違憲侵犯居住自由權: 條件 保留 手段 檢警搜索是否侵犯居住自由 -成功大學 MP3 事件
權利限制的規範—憲法 23 條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必要條件:防止妨礙他人   ,避免   ,維持   ,增進   。 法律保留: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需以   . 為之。 合理手段:   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檢察官違法違憲嗎? 依據著作權法及刑事訴訟法,檢察官親自到場指揮執行搜索。未針對特定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標的,對成大宿舍進行大規模概括性搜索 有「必要條件」嗎? 是否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手段是否合理?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秘密通訊自由 憲法 12 條: 人民有   通訊之自由 意義:人民 通訊 不得無故被 扣押或   ,通訊之 內容 亦不容無故遭人   。 刑法 133 條 ( 妨害郵電秘密罪 )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   .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秘密通訊自由 刑法 315 條 ( 妨害秘密罪 )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   . 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   、   .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   、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   . 者
通訊的定義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郵件及書信。 言論及談話。 信函、文書、圖畫 電報、電話 傳真、網路訊息 言論、談話
通訊監察的方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3 條 : 、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 不得於   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
違法監察通訊的罰則 第 24 條 : 他人通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5 條 : 無故   或   違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無故洩漏或交付違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隱私權的保障與限制 公司老闆可以監看員工的電子郵件嗎? 隱私權  V.S  所有權、營業秘密、工作效能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9 條 :監察他人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僱主可以裝設錄影錄音設備,監察外傭嗎? 老婆蒐集丈夫外遇的證據,如何才算合法的證據?
權利限制的規範—憲法 23 條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必要條件:哪四項呢? 法律保留:還記得嗎? 合理手段:什麼是用大砲打小鳥?
臨檢盤查 -- 砰!砰!砰! 路上遇到警察臨檢,除了檢查行照及駕照外,還要求打開機車車廂,是否可以拒絕﹖ 警察執行酒醉駕車臨檢勤務,可以要求駕駛做什麼?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35 號 (90.12.4)  警察職權行使法 (92.6.25) 酒駕臨檢 盤查不停 乎你死
隱私權—釋字 535 號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   等甚鉅,…。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   之明確規範。…警察勤務條例…,並   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   .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   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隱私權—釋字 535 號 ……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   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應告以實施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   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 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隱私權—釋字 603 號 隱私權雖   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   . 與個人   之維護及   . 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 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   . 條 所保障。
權利事項的規定方式 列舉式:具體條列 概括式:原則性規定,而非具體條列 折衷式:或稱例示式。列舉  +  概括。 我國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事項之規定方式,係屬折衷式。 憲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隱私權—釋字 603 號 就個人之   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   . 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   內、於何   、以何種   、向何   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   ,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   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   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隱私權—釋字 603 號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國家基於特定   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 必要 者,則應以 法律 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   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   性與   . 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第12週-2

  • 1.
    隱私權 隱私權是二十世紀才出現的法律概念,起源於美國。在美國的法律系統中,隱私權被視為 是一種「 的權利」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也是個人控制與自己有關資訊的權利。主要的目的在保護個人的心境、精神與感覺,不受非法侵犯。 生活、居住所、身體、姓名、肖像、名譽
  • 2.
    ROC 憲法關於隱私權的規定 我國憲法 明文 「隱私權」。但「隱私權」是例示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 憲法第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權利 變成權利 。 所謂其他自由權利,究竟包括哪些呢?如何來確定呢? ->修憲、釋憲
  • 3.
    ROC 隱私權相關法律 憲法第10 條、 12 條 大法官會議解釋: 293 號、 535 號、 603 號 刑法第 133 條、 315 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暨監察法 居住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 銀行來往資料 臨檢 錄存指紋 妨害郵電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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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自由 居住處所,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是國家官吏,非依法定程序,亦不能 、 、 。 居住處所包括:    1. 居寓之 居所    2. 永久居住之 所 居住自由的範圍逐漸擴大,不再侷限於「保護個人 」,而擴充至保護個人在居住處所內的一切 。非依法定程序,不可以對住居所內的活動加以竊聽或攝影。
  • 5.
    居住自由—美國憲法規定 美國憲法增修第四條:「人民有保護其 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產之權,不受無理拘捕、搜索與扣押,並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當理由,經宣誓或代誓宣言, 並詳載搜索之地點、拘捕之人或收押之物 外,不得頒發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狀」
  • 6.
    居住自由— ROC 的法制誰有權搜索人民住宅或身體?   1. 2. 法官 3. 持搜索票的 。 在下列情形下,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1. 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2.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逃犯者   3. 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7.
    檢警搜索是否侵犯居住自由 -成功大學 MP3事件 某家長因自己的兒子沈迷於電腦,尤其是從網路上下載「 MP3 」音樂檔,導致課業荒廢。該家長為「斬草除根」,遂向檢方提出告發。檢方派遣警察到成功大學宿舍區「檢查」,發現學生正在下載 MP3 ,警察立即回報檢察官,檢察官立刻親自到成大宿舍,會同成大學務處人員,對宿舍進行大規模搜索,不論房間內是否有人,逐一進入宿舍房間並檢查電腦,並扣押數部電腦。
  • 8.
    宿舍是應該被保護的居住所嗎? 「 居住所」 不只是日常生活所居的房屋、庭院,甚至於露營用旅行車、旅館房間、營業處所都包括在內,因此學生宿舍,自然也在居住自由的保護範圍中。 公權力在何種情況下搜索居住所,才不會違憲侵犯居住自由權: 條件 保留 手段 檢警搜索是否侵犯居住自由 -成功大學 MP3 事件
  • 9.
    權利限制的規範—憲法 23 條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必要條件:防止妨礙他人 ,避免 ,維持 ,增進 。 法律保留: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需以 . 為之。 合理手段: 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10.
  • 11.
    秘密通訊自由 憲法 12條: 人民有 通訊之自由 意義:人民 通訊 不得無故被 扣押或 ,通訊之 內容 亦不容無故遭人 。 刑法 133 條 ( 妨害郵電秘密罪 )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 .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12.
    秘密通訊自由 刑法 315條 ( 妨害秘密罪 )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 . 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 、 .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 、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 . 者
  • 13.
    通訊的定義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條: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郵件及書信。 言論及談話。 信函、文書、圖畫 電報、電話 傳真、網路訊息 言論、談話
  • 14.
    通訊監察的方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3 條 : 、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 不得於 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
  • 15.
    違法監察通訊的罰則 第 24條 : 他人通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5 條 : 無故 或 違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無故洩漏或交付違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16.
    隱私權的保障與限制 公司老闆可以監看員工的電子郵件嗎? 隱私權 V.S 所有權、營業秘密、工作效能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9 條 :監察他人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僱主可以裝設錄影錄音設備,監察外傭嗎? 老婆蒐集丈夫外遇的證據,如何才算合法的證據?
  • 17.
    權利限制的規範—憲法 23 條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必要條件:哪四項呢? 法律保留:還記得嗎? 合理手段:什麼是用大砲打小鳥?
  • 18.
    臨檢盤查 -- 砰!砰!砰!路上遇到警察臨檢,除了檢查行照及駕照外,還要求打開機車車廂,是否可以拒絕﹖ 警察執行酒醉駕車臨檢勤務,可以要求駕駛做什麼?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35 號 (90.12.4) 警察職權行使法 (92.6.25) 酒駕臨檢 盤查不停 乎你死
  • 19.
    隱私權—釋字 535 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 等甚鉅,…。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 之明確規範。…警察勤務條例…,並 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 .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 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 20.
    隱私權—釋字 535 號……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 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應告以實施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 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 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 21.
    隱私權—釋字 603 號隱私權雖 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 . 與個人 之維護及 . 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 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 . 條 所保障。
  • 22.
    權利事項的規定方式 列舉式:具體條列 概括式:原則性規定,而非具體條列折衷式:或稱例示式。列舉 + 概括。 我國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事項之規定方式,係屬折衷式。 憲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23.
    隱私權—釋字 603 號就個人之 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 . 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 內、於何 、以何種 、向何 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 ,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 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 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 24.
    隱私權—釋字 603 號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國家基於特定 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 必要 者,則應以 法律 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 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 性與 . 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