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上有零錢包...他竟把風讓女童摸走裡面200元 法院判賠償60倍
王姓男子帶未滿12歲的女童到夾娃娃機店,女童告知機台上有零錢包,王竟在旁把風,讓女童摸走裡面的200元;王到案後辯稱有叫女童不要動裡面的東西,不知道女童有拿錢。台南地院認定他利用兒童侵占遺失物,還企圖將罪責歸咎於女童,判處罰金1萬2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去年5月30日上午10時許,帶著同居女友未滿12歲的女兒,前往台南市東區一間夾娃娃機店遊玩,女童下車後,發現店內選物販賣機機台上有一個藍色零錢包,告知後來進入店的王;接著女童拿起零錢包,摸走裡面的200元零錢,王在旁把風。
2人得手後,女童將零錢包放回原位,隨即離去;當失主想起零錢包掉在夾娃娃機店返回時,見現金都被摸走,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出王姓男子身分。偵訊時,王否認犯行,辯稱跟女友以及女友女兒同住,當天跟女童一起出門,是女童先看到零錢包。
王聲稱,他有伸手確認零錢包裡的東西,也看到女童在數零錢,但他要求不要亂動別人的東西,沒看到女童拿錢;檢方勘驗店內監視器畫面,確認王曾將右手伸入錢包內,其後女童再伸手,王站在女童左側並向右方店外方向張望,女童取出零錢後,二人一起離去。
檢方認定王在女童拿取零錢時,全程站在身旁把風,具侵占遺失物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涉犯與兒童共同犯侵占遺失物罪,依法起訴;法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王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不待王到庭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法院依據檢方調查資料,認定王身為女童照顧者,既然已見到女童有翻找零錢舉動,應特別留意女童是否有拿取他人物品,豈可能站立在女童身旁卻全然不知其拿取零錢;王所辯不足憑採,當有成年人與兒童共同侵占遺失物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法院認定,王犯行明確,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應論以共同正犯,且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院審酌,王自願承擔保護教養女童之責,卻未能以身作則、教導正確觀念,反與女童侵占他人遺失物,造成被害人損失與不便,亦容易對女童形成錯誤認知;且犯後否認犯行,企圖將罪責歸咎於女童,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家庭生活、經濟等,判處罰金1萬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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