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後打死人辯稱自衛、患精神疾病 法官依事證都不採信…重判12年
林男罹患思覺失調症,酒後與高姓男子發生衝突時,推打高男,造成高男頭部撞擊橋墩,傷重不治。林指高先動手,他是正當防衛,委任律師另以心智缺陷爭取減刑。法官指出,案發過程影片顯示林非自衛傷人,也難以病情卸責,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2年。
判決指出,林男2024年2月20日下午16時43分,在基隆市仁愛區光一路、華二街口的高架橋下空間與高男飲酒,兩人發生衝突,起身相互拉扯約1分鐘,在高男倒地後,雙方各自坐回原位。
約3分鐘在在同一地點,林男又與高男起衝突,林男用雙手將高男推撞向橋墩,又徒手毆打高男頭部及身體,高男因頭部撞擊橋墩倒地不起,送醫不治。檢察官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林男。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林男辯稱,當天高男先在那邊跟別人喝酒,他後來才到,因為高男突然用手打他的頭,又拿酒瓶要攻擊他,才推開他。林強調是高先出手打他,不然他不會動手,他是正當防衛。
林男的律師也指林男是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若認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因林男經精神鑑定認有心智缺陷,不曾穩定就醫,審理期間始終有妄想、邏輯鬆散等情況,辨識行為違法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應適用刑法減刑規定。
法官指出,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顯示,林男子和高男第一波衝突後即分開,林即可自由離開結束衝突。發生第二波衝突時,林先推高往後退約5、6步,又以手掐高脖子推撞橋墩,並揮拳攻擊高男。林抗辯是高先攻擊與畫面不符,現場人證也顯示高男並無令人印象深刻的挑釁或辱罵言語,林男行為與正當防衛要件不符。
至於林男的精神狀態,法官依相關事證,認定林男在衝突發生前,並無異常舉止或言行,非處於幻聽、幻想等疾病情境,難認受思覺失調症疾病影響。林男案發前與高男及現場其他人互動正常,也能依警員指令進行酒精測試,並知主張正當防衛,均可認辨識能力及行為能力,均未因疾病而受影響。
法官指出,林男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認定犯傷害致死罪。林與高並無深仇大恨,僅偶遇突發爭執,未採迴避或和平、理性手段處理,短時間內多次出手打人,導致高男死亡。犯後不曾正視錯誤,不曾口頭道歉或以金錢彌補高男家屬,態度惡劣,判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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