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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餐敘送百萬現金…營建署前處長吳瑞安收賄 判3年8月定讞
內政部前營建署南區工程處長吳瑞安收受公共工程廠商提供的100萬元賄賂,讓廠商能順利取得標案、履約順利,一、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3年8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吳瑞安2014年至2023年任職營建署(改制後稱國土署)期間,負責管轄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區域的前瞻道路品質計畫及生活圈道路計畫等業務,對各地方政府提案送審的公共工程補助計畫申請案件及後續履約具有影響力。
廠商為了讓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受營建署工程品質抽查時不受刁難,透過國會助理居中牽線,在餐敘期間將100萬元賄款轉交給吳瑞安,並請吳多多照顧。吳收賄之後,分批存入帳戶。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認定吳瑞安犯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且負責業務與公共安全息息相關,竟起貪念收取賄賂,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的信賴,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已繳回的犯罪所得100萬元也沒收。
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吳瑞安貪圖錢財收受賄賂,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的要求,玷汙、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造成一般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損及其他努力任事的公務員社會評價。
二審考量吳瑞安坦認犯行,且於偵查中主動交付犯罪所得,撤銷一審判決,仍判處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吳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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